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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
内容简介
  18世纪德国汉诺威有一乡绅名叫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年),早年曾在俄罗斯、土耳其参与过战争。退役后为家乡父老讲述其当兵、狩猎和运动时的一些逸闻趣事,从而名噪一时。后出版一部故事集《明希豪森男爵的奇遇》,其中有一则故事讲到他有一次行游时不幸掉进一个泥潭,四周旁无所依,于是其用力抓住自己的辫子把自己从泥潭中拉了出来。
  这个故事被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1902-1994)的门徒、德国当代批判理性主义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Hans Albert,1921-)借用来批判启蒙时期的两个传统哲学,即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在阿尔伯特看来,任何科学的命题都可能遇到“为什么”之无穷追问的挑战。也就是说,人们可能会就任何陈述或命题的理由、基础或根基提出疑问。比如,假如一个人支持自己结论的理由是另外一个或一套命题,那么这个命题或一套新的命题就相应地接受人们不断地发问。这个过程将会一直进行下去,直到出现下面三种结果:一,无穷地递归(无限倒退),以至无法确立任何论证的根基;二,在相互支持的论点(论据)之间进行循环论证;三,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论证过程,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这三种结果就被阿尔伯特称为“明希豪森一三重困境”(Munchhausen-Tril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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