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 李小涵 电子书下载 PDF下载

南极条约体系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研究 李小涵
内容简介
  南极条约体系6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展示了一些原本由少数南极条约缔约方制定的规则逐渐为大多数国家参与南极活动所接受的变化过程。南极条约体系是《南极条约》及随后以其为核心缔结的一系列适用于南极的国际法律协定的统称,包括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并已生效的措施。南极条约体系及其配套制度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如条约冲突问题、历史遗留的主权问题、新兴南极活动和内部分歧造成的管理压力等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困难,这些困难引起了学界对南极条约体系规则效力问题的讨论。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视角可以解释南极条约体系中的规则如何对第三方发生效力。
  习惯国际法两要素理论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国际法院在司法判例中也没有逐案对两要素进行实证检验,而是充分依赖其自由裁量权。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识别习惯国际法的结论又坚定地贯彻了两个构成要素,要求对每一要素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国际法委员会的论断明确了要件的证据形式并驱散了一些理论迷雾,否定了条约规则与习惯国际法的无缝衔接,但没有对条约规则如何形成习惯国际法给出具体的解释。条约在记录和界定,甚至发展源于习惯的规则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法新兴领域,条约往往先于习惯提出具体的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条约规则一定能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条约提出的规则与条约并行发展,必须经过充分的国家实践形成通例,且在条约范围之外对该规则形成了法律确信,才可以认为该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虽然对于最终识别习惯规则来说,更有价值的证据是非缔约方的态度,确定习惯法规则是否已经形成主要取决于非缔约方如何实践:但缔约方实践能够塑造具体规则,也是通例的一部分,更需要从其实践中推断法律确信,因此是研究习惯规则形成过程必须要考察的因素。
  产生于《南极条约》及其议定书的一些基本规则可能成为独立于整个南极条约体系的习惯规则,包括南极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南极科学研究自由与国际科研合作,禁止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南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禁令等。这些规则本身具有一定模糊性,可能有多种含义解释方式,并不是所有含义都能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归根结底依然取决于国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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